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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房登記準嶽母名 情侶分手對簿公堂



  40多歲的曾先生愛上瞭比自己小20歲的肖小姐,兩人同居多年,曾先生出資在深圳買房準備結婚,還把房子登記在肖小姐母親羅女士的名下。孰料,買房不到半年,兩人就鬧分手瞭。然後問題來瞭,房子怎麼辦?

  這是同居男女房產糾紛的一個典型案件。事實上,同類的案件還非常多。記者從福田法院瞭解到,近年來就出現瞭大量的同居期間房產糾紛訴訟。深圳作為一個流動人口密集的城市,很多"前"情侶婚前買房的房產糾紛該怎麼解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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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男方買房登記在準丈母娘名下

  40多歲曾先生和20多歲肖小姐曾經是情侶,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。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親羅女士年紀還要大,而曾先生、肖小姐、羅女士在同一屋簷下住瞭3年,感情糾葛十分復雜。

  據曾先生說,為瞭結婚,曾先生出資150萬元讓肖小姐、羅女士買房準備結婚,另外還出資80萬元讓肖小姐、羅女士回江西老傢購買房產。而這套結婚用房卻登記到瞭羅女士的名下。因為羅女士擔心女兒吃虧,堅持將房產先登記在她的名下,由她看著房子,以此監督男方。於是問題來瞭,買房後半年,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難以維系,最終走到瞭分手的地步,那房子怎麼辦呢?最終,曾先生一紙訴狀把肖小姐、羅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歸還房產和購房餘款。

  法院在審理該案中,查證瞭涉案多人的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,認定購買涉案房產的資金確實出自曾先生。而這套登記在羅女士名下的涉案房產,法院也認定應該為曾先生實際所有。法院認為,曾先生作為一個工薪階層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將價值150萬元的房子作為禮物贈與兩母女,而即使是贈與,也應該算是有附帶條件的贈與,即以結婚為條件。而在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,因條件未能成立,因此所涉贈與關系應予解除。

  法院最終支持曾先生的訴求,判決涉案房產歸曾先生所有,肖小姐、羅女士返還購房餘款90餘萬元及利息。

  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

  香港人薛某和廣東人鐘女士曾經是一對情侶,兩人年紀相差瞭20歲,在福田區漁農村同居多年。2006年,兩人在漁農村買瞭一套房產,其中薛某出資26萬元,鐘女士出資24萬元,房產證上寫的是鐘女士名字。

  後來,鐘女士離開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,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瞭兩間進行出租,而兩人的關系也隨之走向瞭破裂。2013年,鐘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,遂鬧上瞭法庭。

  法院審理後認為,涉案房屋登記在鐘女士名下,薛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在購買時兩人對權屬有明確約定。因此法院認定鐘小姐系涉案房產的權利人,判薛某將涉案房產返還給鐘小姐。

  一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兩人名字

  東北小夥李某和本地姑娘林小姐也曾經是情侶關系。2002年,李某在水圍村買瞭一套房,購買合同上簽的是李某、林小姐兩人的名字。房產證上也是兩人的名字,各占1/2份額。而房產一直由林小姐居住。

  後來,兩人分手,李某一紙訴狀將林小姐告上法庭,要求將房產判成100%歸自己所有。

  法院審理後認為,房地產證記載雙方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額,說明雙方對涉案房產已約定各按50%份額共有。雙方在購買涉案房產時是男女朋友關系,在一起共同生活,並且雙方實際上已經約定瞭房產按照50%確定份額。因此,法院駁回李某的訴求。

  法官說法

  非婚同居財產關系不適用婚姻法

  同居房產糾紛錯綜復雜,是目前司法上的一個難點。對此,記者采訪瞭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審法官楊震。

  楊震告訴記者,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與婚姻傢庭法相關聯,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、法規中,尚不能適用於婚姻傢庭法的規則進行處理。畢竟,同居者並非都有結婚的意思,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,該婚意也缺乏強制性的約束力。

  楊震認為,首先應當堅持約定優先的原則,如當事人對房產的權屬有約定基隆市轉貸利率,在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,就應當先行適用該約定。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,應當按照誰出資、誰享有的原則進行權屬認定和分配。同時,對於沒有出資、但實際上對同居期間的生活和傢務等方面投入過多的一方,可以考慮公平的原則予以適當照顧。

  此外,如何認定同居雙方是否有婚意?楊震表示,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對外的稱謂、有無舉辦"婚禮"、有無采取訂婚等行為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等確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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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gz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1-16/15384594569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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