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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發商為避責擬定 霸王條款 要求業主限時辦兩證

本報訊(記者付莎

實習生李伊方)“買房子時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。”昨日,在全市“3·15”維權現場,陳女士拿著一疊維權材料,向工商、房產等部門反映購買商品房時遇到的維權難題。民間房屋信貸設定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[如有購房問題請拔打免費熱線400-606-6969]

2014年5月,陳女士看中位於武昌白沙洲附近的一套商品房,當即交瞭1萬元定金,直到交首付時,陳女士才看到完整的購房合同,除格式合同外,開發商還另擬瞭一份合同補充條款,其中規定合同的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,以補充條款為準;如發生房屋的裝修、設備未到合同約定標準不得拒絕收房;公共配套建築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不得拒絕收房等。

“這完全就是霸王條款!”讓陳女士更加氣憤的還有一條規定,補充條款中規定:貸款買房的,在甲方完成初始登記、取得大產證,並向乙方送達辦理小產證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,乙方應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、取得小產證,否則,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房價總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。“辦不辦證是業主的事情,開發商這條規定根本沒有道理。”

昨日,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紅明表示,在購買商品房時業主的義務是付款,辦理兩證的時間由業主自行決定,開發商無權強制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必須辦理兩證。他坦言,開發商此舉是為瞭避免承擔因兩證未辦理而帶來的風險責任,比如貸款還款逾期等,隻要業主辦理完兩證,有關房屋的一切責任均由業主承擔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5-03-14/08045982300018340839232.sht信貸雲林西螺信貸房貸台南西港房貸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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