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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期間的房產該如何分割?

  讀者王某:1995年我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同居,生活費是由我出。2000年,張某以自己名義購買一套房屋,我們裝修後入住。後來,我們因性格不合欲分手。我認為我和張某構成事實婚姻,該房屋是我們同居期間購買的,應為共同財產。請問:同居期間的房產到底應如何分割?張某的房屋有我的份額嗎?

  律師劉甲明:你和張某是1994年2月1日後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,故不構成事實婚姻,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;而同居期間的房屋是否為共同財產,應主要考察該房屋是否屬於雙方共同所得或共同購置。若該房屋系張某以個人所有的錢款購買的,並登記在張某個人名下,則該房屋應為張某個人財產,你對該房屋不享受財產分割權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dl.house.sina.com.cn/news/信貸彰化埔鹽信貸2013-09-25/08132429743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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